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中國法律合法成立,是高性能鎳氫、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生產商和服務商。公司具有嚴格的管理體系和優良的企業文化,有很好的社會形象和企業信譽。
公司承諾并認真履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的礦石的負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關于負責任采購的要求,建立規范、科學、有效的負責任采購內部管理體系(包括鎳、鈷、鋰、錳,且適用于這些礦物的供應鏈的管理),并進行供應鏈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以確保針對已經識別的風險制定并實施應對策略。
公司已充分認識到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從事礦產開采、貿易、處理、出口存在可能形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風險,并認識到我們有尊重人權、不助長沖突的義務,我們承諾采納并廣泛推廣如下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礦石負責任采購政策,并將其納入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和/或協議之中。這一政策為從開采到終端用戶整個過程中的對沖突敏感的采購活動以及供應商的風險意識提供了基本參考。我們承諾不從事任何會為沖突提供資助的活動,承諾遵守聯合國相關制裁決議,或者在適用情況下,遵守執行此類決議的國內法律。
與礦產開采、運輸、或貿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為:
1. 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開展采購或經營活動時,我們既不會容忍也不會以任何方式獲利于、幫助、協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實施:
i) 任何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ii) 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懲罰作為威脅榨取的任何個人的、并非該人自愿提供的勞動或服務;
iii)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iv) 其他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為;
v) 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反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
對嚴重侵權行為的風險管理
2. 如果我們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風險存在,即上游供應商正從實施第 1 條所規定的嚴重侵權行為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
3. 我們不會容忍任何通過礦產開采、運輸、貿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支持。通過礦產開采、運輸、貿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從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關聯方購買礦產,向其進行付款,或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設備等。這些武裝團體或關聯方:
i) 非法控制礦址,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運輸路線、礦產交易點以及供應鏈的上游行為主體;并/或
ii) 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礦產交易點非法征稅或者勒索錢財或礦產;并/或
iii) 對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者非法征稅或勒索。
對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管理:
4.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從向非國家武裝團體(見第三段中定義)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之存在關系,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
5. 我們同意根據第十段之規定,杜絕向非法控制礦址、運輸路線以及供應鏈上游行為主體,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礦產交易點非法征稅或索要錢財或礦產,或者向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者非法征稅或進行勒索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
6. 我們認可,礦址及/或其周邊地區以及/或運輸道路沿線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作用僅是維護法治,包括保障人權、保護礦工、設備和設施安全、保護礦址或運輸路線以使合法的開采和貿易不受干擾。
7. 在我們或我們供應鏈上的任何企業與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簽訂了合約的情況下,我們承諾或者將規定,在與這類安全武裝進行合作的過程中將遵守《安全與人權自愿原則》的規定。尤其是,我們將會支持或采取措施運用篩查政策,確保已知的實施過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個人或安全武裝單位不被錄用。
8. 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中央或地方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共同為如何提高公共安全武裝安保費用的透明度、相稱性和問責性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案。
9. 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當地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互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駐扎在礦址給弱勢群體帶來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對小作坊礦工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供應鏈上的礦產是通過小作坊或小規模采礦的方式開采出來的小作坊。
對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風險管理:
10. 如果我們發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類風險,將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立即制定、采用和實施上游供應商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計劃,從而使第五段中所述的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得到遏制或降低。如果風險管理計劃實施六個月未起作用,我們將暫時停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我們發現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存在有違第 8 段和第 9 段內容的行為的情況下,將采取同樣的應對措施。
關于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11. 我們不會提出、承諾、進行或索要任何賄賂,并且抵制誘惑,不會為了掩蓋或偽造礦產原產地,虛報礦產開采、貿易、處理、運輸、出口等活動應向政府繳納的稅收、費用和特許開采費而行賄。
關于洗錢
12.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存在因開采、貿易、處理、運輸或出口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上游供應商礦產交易地進行非法征稅或勒索而得的礦產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洗錢風險,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為有效消除洗錢行為做出貢獻。
關于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及特許費:
13. 我們將確保向政府支付所有與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礦石開采、貿易、出口相關的合法稅收、費用和特許費,并且承諾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位置依照《采掘行業透明度行動計劃》(EITI)中的各項原則對此類支付進行披露。
對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洗錢及向政府支付 的稅收、費用、特許費的風險管理:
14. 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我們承諾與供應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以及受影響的第三方酌情進行合作,本著在合理的時間跨度內采取顯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負面影響的風險之目的,對績效進行改善或跟蹤。風險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我們將暫時停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危及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的情形
15. 我們不容忍、也不受益于在員工未獲得安全技術培訓前的任何作業,
i)我們確保遵守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員工在危及生命的健康安全的作業環境中進行操作,避免對社區等外部環境造成污染。
ii)我們承諾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對環境排放要求,定期評估廢水、廢氣、噪聲的排放,按要求出售固體廢棄物。定期評估、降低對利益相關方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采取具有技術、資金可行性與適用性的預防方法與技術,盡力避免、降低、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iii)風險降低:如果我們有合理理由認為存在此類風險,我們將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立即與供應商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從而防范或降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具體風險。
本政策適用于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以及公司所有供應商。
公司負責任礦物審驗管理者代表:喬北海
職務:副總經理
聯系郵箱:xny@hnkl.cn
生效日期:2022.01.10
2024-12-20
2024-12-06
2024-10-11
2024-09-27
2024-09-18
2024-09-12